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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健全教师管理机制,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省教育厅近日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河南省实施〈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划定了红线。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两份《实施细则》正文部分都是六章、十八条。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处理的种类与权限、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处理的程序和运用、处理的责任追究、附则。

其中,《实施细则》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做了详细表述,处理办法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中共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实施细则》指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获得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

《实施细则》同时强调,因管理不力导致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该校(园)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该校(园)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评先评优资格。

(来源:教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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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智斌 二审:侯军锋 三审:刘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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