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焦作市教育局出台《焦作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划定11条“红线”。教师一旦违反这11条禁令,将直接在师德考核中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教师当年不能晋升职务、职级,绩效工资也要扣发,必要时要被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直接撤销教师资格、解聘。
《考核办法》将全市中小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含聘任教师)都纳入考核范围。主要考察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情况,以及是否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11条明令禁止的行为:
一是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是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是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是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是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
九是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是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是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违反以上11种情形之一者,年度绩效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学校负责人要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的,应给予相应处分;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时报记者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