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突发事件时不顾学生安危
自行离开
工作中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
散发虚假不良信息
…………
在这个地方
教师有这些行为
可能直接断送自己的职业前途!
是的!
广东对此已经在公开征求意见
跟师德君一起详细了解下——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两份征求意见稿中的处理对象,涵盖从幼儿园到大学各个学段和机构的教师,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更加规范,处理标准也更加详细准确。
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撤销教师资格!
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遇突发事件时不顾学生安危自行逃离违反师德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达到给予处分条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3.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4.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5.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6.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7.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8.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通过课堂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违反师德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3.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同时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违反学术规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等12种行为均是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有12种
根据征求意见稿,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如下12种: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等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7.违反学术规范,违反学术良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指定教学仪器、教辅资料或参加指定辅导培训。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或教学经费。
12.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高校应建立健全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的负责部门或组织,明确相应职责及处理程序。
高校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决定受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学校有关部门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被调查教师陈述、申辩及相关人员意见,并告知被调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拟给予降低岗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4.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程序做出处理并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5.学校将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